■新快報記者 張國鋒 通訊員 張建國
  僅憑一份《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清單》及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吳某就說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並訴請其支付工資報酬及補償金等19.1萬元。新快報記者昨日獲悉,日前深圳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該案原告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記者瞭解到,今年初吳某到龍崗法院起訴,向富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19.1萬元,其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只有一份《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清單》及富某公司出具的一份《收入證明》。
  庭審中,富某公司主張因吳某所在的欣某公司沒有申報社保賬戶,富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範某與吳某同為欣某公司股東,才同意將吳某掛靠在富某公司處購買社保,而在掛靠購買社保期間,吳某的小孩要出國,需要開具收入證明,收入證明要求與社保單位一致,富某公司才應吳某的要求開具了《收入證明》。
  該案經辦法官認為,吳某僅提交了社保清單及收入證明卻未能提交勞動合同或工資領取記錄等更有力的證據佐證其主張,這與常理不符,而富某公司的解釋則更合理,吳某掛靠富某公司購買社保有可能,富某公司為吳某出具收入證明亦是可能的。為了進一步還原事實,經辦法官還專程前往富某公司,隨機向多名員工調查,他們均明確表示吳某並非富某公司員工,富某與欣某兩公司業務獨立核算,也不存在員工交叉使用的情形,這與出庭證人的證詞一致。
  據此,龍崗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日前,深圳中院對該案開庭二審,並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本案法官表示,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掛靠時有發生,如掛靠購買社保、掛靠經營等且大多發生在親友之間。
  (原標題:亂開收入證明 深圳一公司被索賠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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